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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病人入院须知
1.  持IC卡、 入院通知书在结算室办理入院手续。
2.  按规定交纳住院起付费。本年第一次入院交纳住院起付费800元,第二次及以后入院交纳起付费400元。入院后根据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及时预交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
3.  入院后病人如用甲类药品退休人员自付14.4%,在职人员自付18%。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再按比例自付。医保规定范围外用药个人自付。使用国产人工器官或材料个人先自付35%,再按比例自付。使用进口人工器官或材料个人先自付50%,再按比例自付。特殊诊疗项目需经医保办批准,个人先自付10%再按比例自付。,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需经医保办批准,个人先自付30%,再按比例自付。
4.  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意外事故、生育及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5.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武汉市洪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的程序 
1.病人需持住院证,到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2.持入院证,家属医疗证和洪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通知书到住院部办理入院手续,及时到医保办登记。
3.在我们医院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全额由病人垫付。
4.出院后,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收据等到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按比例报销。
5.急诊:病情危重者可以先入院,三天内按上述步骤补办手续。

    医保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规定〈试行〉
1. 凭《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卡》、《武汉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和统一印制的三联单在门诊免费挂号、就医。
2. 严格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进行诊疗工作。
3. 门诊医生书写专用病历,开处方时必须见病人、核对照片、处方内容应与专用病历记载相符,处方一律用中文书写。检查单一律一式两份。
4. 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坚持“急三慢七”的原则。
5. 每次门诊处方限额200元,超过200元不予记帐。
6. 特殊检查CT、MRI、 彩色B超 、长城心电图等大型检查需医院分管院长批准,医保办备案后方能记帐,个人负担应自费的部分费用。
7.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不得发生门诊费用,若发生门诊费用则自行负担。
8. 离休干部就医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① 医保规定范围内检查单项10元以上(含10元)自负5%。
  ② 超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主任:黄聪
    联系电话:8677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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